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该办法明确了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包括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对于委托双方的资质,办法规定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则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和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办法还细化了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委托方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免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委托双方应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予以明确。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时,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为加强属地监管,委托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检。若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针对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委托生产食品报告与检验义务、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等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应“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情况,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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