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学聪)明确不同保质期食品的“临期”界定标准,指导农村食品经营者通过设临期食品销售专区、贴专属标识、定期理货以及及时下架销毁过期食品,重要节点进货量不超日常3倍……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村食品经营者临期食品管理工作指引》和《农村食品经营单位重要消费节点备货管理风险提示》,强化临期食品管理,提前防控食品过期风险。
聚焦临期食品界定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工作指引》明确,食品临近保质期时限可以由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也可参照如下标准——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含一年),期满之日前45天;食品保质期10天以上不足1年的,临期食品剩余保质期时长不得短于保质期十分之一;食品保质期少于10天的(不含10天),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据了解,《工作指引》和《风险提示》指导农村食品经营者通过设临期食品销售专区、贴专属标识、定期理货以及及时下架销毁过期食品等方式,强化临期食品管理,提前防控食品过期风险;强调食品经营者不得采用遮盖、模糊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严禁更换(改)包装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后再进行销售。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动农村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赵金辉表示,今后将持续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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