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民生、护航消费”宗旨,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工作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总局、省局关于推动消费市场扩容升级的决策部署,紧扣中央关切、群众关心、舆论关注事项,聚焦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积极主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某保健按摩店违法发布广告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保健按摩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非医疗机构,其通过经营场所前窗玻璃粘贴广告字体和悬挂广告牌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查处嘉峪关市某摩托车经营部擅自销售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市某摩托车经营部擅自销售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收到案件线索转办通知后进行核实,发现该摩托车经营部存在销售未按标识蓄电池类型配备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已销售的3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召回并返厂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查处嘉峪关某百货商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百货商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执法人员按照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百货商行内货架上有被举报的云南白药留兰香型牙膏2支,经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别辨认,该产品系侵犯该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要求经营人员出示该商品的进货票据,现场经营人员不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积极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市某大药房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大药房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法检查,发现该大药房执业药师为某卫生院的全职聘用人员,检查时不在岗,药店计算机药品管理系统显示检查前日有处方药销售记录,但执业药师当日未在岗,也未进行审核。该大药房曾因相同问题被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后,仍存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构成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查处嘉峪关市某综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市某综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执法人员按照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核查未发现被举报的超过保质期的酸奶,但在该超市食品销售区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综合考量其违法事实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积极整改情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监管所查处嘉峪关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子计量器具作弊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子计量器具(秤)作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监管所按照举报线索,依法核实当事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称重缺斤少两问题。执法人员会同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所使用的两台电子秤的计量准确度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经查,当事人将经营场所使用的2台电子计量器具加装了无线传输信号接收装置和改变数值的芯片,通过外部遥控(遥控器)的无线传输信号调整称重数值。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涉案的两台数字显示器的《检定结果通知书》,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子计量器具(秤)作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市某餐饮店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操作间冷藏柜中食材容器内存放的经过清洗用于制作菜品的茄子长有霉斑,操作台上不锈钢容器内切好的辣椒段存在腐烂变质问题,厨师正在准备使用这些辣椒加工制作菜品,被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事实,综合考量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查处嘉峪关市某餐饮店在餐饮经营中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市某餐饮店在餐饮经营中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执法人员按照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外卖平台店铺销售的菜品有“牛肉味小串”“青椒牛肉”,现场检查店内制作“牛肉味小串”菜品使用袋装牛肉风味小串,制作“青椒牛肉”菜品使用袋装青椒芝香肉串,上述两种预包装冷冻肉串为预制冷冻鸭肉串,包装配料表均未标注牛肉,主要成分为鸭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经营中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事实,综合考量其违法事实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百货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执法人员按照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老年人讲课,PPT课件与视频宣传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普通食品,但宣传内容包括“补脊髓、补骨髓、补血、骨质疏松、补脑髓、三髓同补、功效全面、股骨头坏死、肩周炎、脑血栓后遗症”等疾病预防治疗作用,属于对普通食品作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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