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拍手称快、震慑违法分子的突出案例。
本期“铁拳行动曝光台”曝光的是济源市XX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5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济源市XX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大峪酒庄珍藏原浆”6瓶,其外包装盒正面及酒瓶上标注“恒盛集团内供产品”;“济芝瑞林芝孢子油”6盒,“娲皇山纯正菜籽油”6桶,“柳峪沟生态农业天然油葵食用油”1桶,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及厂家资质、批次合格证明文件、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3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上述多项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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