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文件的相关要求,
根据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食品经营许可证改为备案,在运河区范围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特定全营养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只需要申请食品备案即可。
1、在运河区范围内经营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特定全营养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需办理备案。
2、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备案。
3、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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