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刘某于2021年5月5日在某酒业公司网店购买某白酒20件,共支付价款7173元。案涉白酒标签记载有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等商品信息,但标示的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均为虚构。刘某遂起诉请求某酒业公司承担“退一赔十”责任,并请求该酒业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钟某拒接法院电话,将设立网店时预留的实名制手机号停机,并以“决议解散”为由将某酒业公司注销。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某酒业公司购买案涉白酒,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白酒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号均为虚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酒业公司已被其唯一自然人股东钟某注销。故判决钟某向刘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是一起销售“黑作坊”食品引发的维权纠纷。案涉白酒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如实记载生产者的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但案涉白酒标签标示上述基本信息均属虚构,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影响食品安全,不属于标签瑕疵。钟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导致消费者无法向生产者索赔。纠纷发生后,钟某恶意注销公司、将手机停机,恶意逃避责任,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审理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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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判令由钟某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不诚信经营者逃避食品安全责任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经营者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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